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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确保我校科技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
       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
       3、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4、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
       5、科研基地的建设与运作费;
       6、学校科研基金;
       7、其它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国家、部、省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凡以中山大学(包括学院、附属医院、直属系等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准的科技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经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科技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建立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经费的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科技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内控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科技经费,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1、重视科技经费的预算环节,科学合理地做好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
       2、重视开支、使用经费环节,严格按预算开支,合理地使用经费,如在执行过程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3、重视经费决算环节,真实反映经费的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七条 技术转让收入按《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协作费、其它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开支。
       (七)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国家、部委的科技项目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等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技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一)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研究试验、测试等的费用。协作费的支出依据协作合同或协议转拨。
       (十二)其它: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经费预算许可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按《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它科技经费管理按主管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劳务费的开支:国家、部委科技计划项目的劳务费严格按预算执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劳务费暂按总经费的15%预算并执行(如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新的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委托科技项目的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30%或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费的提取:对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学校提取预算管理费的80%、学院提取预算管理费的20%作为管理费;对于委托科技项目 ,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4%,学院提取到账经费的1-3%(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管理费。有关政府部门资助的会议费、合作费、实验室建设费、学科建设费、按合同需返还用户的样品样机购置费、转出经费等,经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可免提管理费,免提管理费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劳务费。高校基本科技业务费按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但可开支劳务费。
       第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技管理业务、科技奖励等支出。学院的科技管理费主要用于本学院的科技项目组织和科技管理活动等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合作费是指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共同承担项目研究工作的费用。合作费的开支依据合作协议转拨。
       第十四条 委托科技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课题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把税费纳入预决算之中。在立项进账时,学校按进账经费总额收取规定比例的营业税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技术开发、转让类合同可申请减、免营业税。申请减免营业税的科技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合同书审核、代办合同登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免税等手续。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的免税申请后,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再返回减免税费额。
       第十五条 委托科技项目用于该课题组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应不少于总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得提扣管理费、劳务费(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通讯费、接待餐费等。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及办法
       1、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计划执行,委托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开题报告中的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2、严格控制接待餐费的开支。
       3、提取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
       4、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合作合同(或协议)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接收转拨经费的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立项时合同书(或计划书)中列入的合作单位。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或协议)和其它必要的资料。委托科技项目的转拨经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且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十八条 使用科技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财务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类科技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原则上不列入学校下一年度科技计划,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科技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2.科技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者,科技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每年一次(5月)整理已结题一年的项目清单,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财务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办理转账手续。如结题项目有未冲销暂付款,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账手续。结余经费用于课题的续研和预研。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提取劳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除外)和管理费。项目结题经费本的使用保留至本人退休或调离。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由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的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实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转拨给附属单位、下属单位的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科技[200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