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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器取暖、烧水、做饭。

       第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条 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均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时,应在有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七条 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安装新的电源。电源损坏时,须通知办公室找专人负责修理。严禁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

       第八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

       第九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关门锁。

       第十条 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办公室须将一条房门钥匙放在办公室,以备出现突发情况时及时打开房门,避免出现意外损失。

       第十一条 本单位所有教师、在本单位学习、做实验的学生、临时工均应详细阅读本《管理条例》,并签名保证已经阅读过本条例及认真执行本条例。


植物基因工程国家专业实验室
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