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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特别是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 3号)和中山大学制订的《中山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由中山大学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二条              根据教技[2015] 3号关于实验室命名原则,实验室全称为: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为:THE KEY LABORATORY OF GENE ENGINEERING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条              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目前研究方向为:基因科学与基因工程的基础;②基因在细胞活动过程的功能调控基因在疾病发生发展及防治中的作用。

第五条              实验室是由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主要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预算拨款、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经费、依托单位配套支持等。

第七条              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方针、政策性指导,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创造必要条件,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监督和支持室主任的工作,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年度报告、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选聘,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副主任和专职行政副主任各1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由主任提名,学校组织选聘。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学院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学术交流委员会、大型仪器设备委员会、研究生工作与文化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和决策有关重要事项。各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兼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办公室设科研秘书、设备秘书、行政秘书、财务秘书各1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任务,组建相应的研究团队,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提名、实验室选聘。

第十五条        实验室提倡开拓、创新和献身精神,提倡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支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实验室设立较完备的科研资助体系,全方位支持师生开展科技创新:

1 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系统性研究和创新性研究;

2 设立主任基金或开放课题等,促进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

3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支持研究生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教研人员、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和研究生。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均可在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的范围内申请来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也可申请受聘参加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客座人员工作期间由本实验室给予一定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本实验室公开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及硕士生,其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获准资助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与研究者本人共享,在课题或工作结束时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论文或工作报告,发表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本实验室。凡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工作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名称,并说明系在本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有显著贡献者,实验室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