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财务管理办法
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依托于中山大学建设的重点科研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以及国家和中山大学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
第二条 严格实行内部审核记账、凭卡报销制。
第三条 严格实行预算制度,所有开支应尽量纳入专项经费的年度正常预算范围。
第二章 经济责任人及分工
第四条 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实验室主任为当然的第一经济责任人,原则上按主任“一支笔”进行经费审签。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为第二经济责任人。实验室设专职财务秘书1名,为第三经济责任人。
第五条 各经济责任人岗位职责分别如下:
(1)实验室主任:负责各项经费的审批,其中单笔金额大于10万元的支出须由实验室相关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
(2)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财务管理,协助制定并负责落实经费预算,对各项支出进行复核。
(3)专职财务秘书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包括票据的收集、整理、核销和报账现金核发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实行预算制度。各年预算参照上年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可预测工作内容进行编制。
第七条 预算原则:维持基本日常开支,略有节余,保障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并有所发展。
第八条 所有开支应严格纳入专项经费的年度正常预算范围,确因不可预算支出或突发事件支出,应报请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核算原则:实验室经费的核算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核算要求规定执行。即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内部审核记账、凭卡报销制。
第十条 核算流程:为保障经费的安全性,实验室经费的票据审核、审批签字、账卡管理等各环节相互独立,实验室内实行登记取卡报账制,即:票据由经办人签名→实验室专职财务秘书登记、审核签字→兼职财务秘书复核签字→副主任提出支出意见并签字→主任审批签字→专职财务秘书到行政副主任处登记取卡报销→现金/支票核发(签领),其中对各类资助课题支出发票还须事先由有关课题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内控检查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财务管理内控自查,及时把握资金动向,提供账目预警信息,对疑似异常账目及时跟踪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与合理性。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实验室主任及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报各项经费执行情况。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管理均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大型实验设备购置计划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工作由学院设备秘书负责管理,设流水账、明细账和卡片,对实物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和稽核,保持账、卡、物一致,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增、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
第七章 其它细则
第十六条 以印领单、内部转账单形式从实验室经费支出的所有账目,需返回存单联,以备查验。印领单需附职工号、学生证或身份证号,内部转账单需列转账事由或清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国家或依托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依托单位有关规定不相适之处,按国家或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实验室既往文件与本办法有不相适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