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客座、兼职人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管理体制,聘请优秀学者任客座、兼职人员,以聚集各方研究力量,为使实验室成为本学科一流科学实验研究基础和学术活动中心而努力。第二条 客座、兼职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下一:
1、定期在实验室工作;
2、与实验室有关人员联合指导博士后、博士生或硕士生;
3、与实验室有关人员联合进行科研工作;
4、与实验室有关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并有紧密合作关系。
第三条 客座、兼职人员及其研究生可申请使用本实验室设备,实验室应尽量予以安排,收费优惠。
第四条 客座、兼职人员及其研究生利用本室条件作学术报告,实验室应予以安排并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室根据客座、兼职人员的工作业绩,发给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客座、兼职人员任期一般为二年,以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发给聘书或续聘通知。
第七条 客座、兼职人员和其研究生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工作者,在鉴定或书写论文时,均需在文中说明由本实验室支持字样。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