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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水平学术交流,加大国家资源共享率,开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流的科研平台,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率,设立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开放课题。

第二条              开放课题包括两个层次:

(1)  重点项目。围绕实验室研究重点,邀请国内外本领域高水平

才来室合作研究,与本室人员联合申报,资助强度2万元左右;

(2)   面上开放项目。向优秀青年人才提供资助,自由申报,资助强度1-2万元。

第三条              每年度由实验室学术交流委员会制定开放课题指南,根据实验室研究重点列出约10个重点资助领域,每年上半年面向全社会发布指南。

第四条              国内外研究机构和大学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凡研究方向、内容符合开放基金指南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书以不公开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术交流委员会审议后交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课题负责人在收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照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写研究工作计划,并签订任务书,报本室核准后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课题负责人需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中期报告、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由学术交流委员会审阅,并对合格课题予以结题。

第八条              除重点资助的项目外,开放研究基金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需延期结题或更改计划,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交由学术交流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对于到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实验室应提供工作条件和生活上的便利。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只限于在本实验室使用,资助经费可报销相关试剂、采样、差旅等符合财务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共享。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发明创造时,按惯例署研究人员姓名,原则上重点课题应以本实验室作为第一课题完成单位,面上课题可将本实验室作为第二课题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为保证开放课题研究经费的有效使用,申请者在报销相关费用时须提交正式公开发表(印刷出版后)SCI收录论文纸质版或电子版,且论文中须标注“Fund of the Key Laboratory of Gene Engineering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课题编号)”。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负责修订,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