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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对外宣传管理条例

         为展示实验室科研实力和成果,扩大实验室影响,搭建交流平台,使实验室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宣传媒介包括:网站、橱窗、通讯、年报、宣传册、会务交流、参观来访及其它。

第二条       各团队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实验室整体形象对外展示,团队或个人的宣传内容要求文明健康,尽量体现中山大学精神与实验室内涵。

第三条       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利用实验室宣传媒介传播低俗、反动内容。

 

第二章      

第四条       年报是实验室每年各项工作的集中总结,重点介绍各团队科研进展、队伍建设、开放交流、运行管理及实验室大事记。

第五条       年报由办公室负责收集编撰,各团队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每年年报应及时寄送上级主管部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领域兄弟单位及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便各方了解实验室的发展。

  

第三章 橱窗

第七条       橱窗是用于展示实验室整体或团队风采与成果的宣传阵地。

第八条       橱窗窗体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安装,需独自添加或拆卸窗体的,应与办公室联系。

第九条       橱窗内容由各团队提供,一般1年更新一次。办公室集中安排内容更新,各团队也可自行更新,自行更新拆装窗体时,应注意保护窗体,不得损坏。

第四章  网站

第十条       设立作为实验室宣传平台。

第十一条    提交团队或个人的宣传材料后,经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网络新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客观。重要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在一周内撰写相关新闻稿,连同影像资料一同提交网络管理员,经主任审批后予以发布并择优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相关活动包括:

(1)重要领导人视察实验室;

(2)科研合同的签署、成果鉴定和和验收活动;

(3)主办各类会议和学术报告会;

(4)重要来访和出访活动,特别是应邀出席并做大会特邀请报告的重要国际会议;

(5)重要的社会服务活动

(6)研究生文化生活的重要活动等;

(7)实验室其它重要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各种破坏实验室网络的行为。对于制造或散布病毒、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室外用户实验室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利用实验室网站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对发布低俗、反动言论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一经发现,实验室将将收回其使用权限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参观是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一切外来参观活动须事先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参观。

第十六条    需报学校校办、外事处的活动,办公室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团队及个人都应与办公室积极配合,一起做好参观接待工作,确保实验室环境整洁有序,并安排值守人员。

第十八条    参观过程中,办公室或团队相关人员应负责拍照或者录像,以记录参观信息并建档保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