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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实验、文明操作,特制定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中山大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室人员(含研究生、外来合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尊重科学,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行为。

第二条       新入室人员必需先接受安全教育,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和有毒工作场所。

第四条       实行楼层安全管理员巡查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安全员和实验室报告,不得隐瞒和拖延。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五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器取暖、烧水、做饭。

第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均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时,应在有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一条    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安装新的电源。电源损坏时,须通知办公室找专人负责修理。严禁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

第十二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关门锁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办公室须将一条房门钥匙放在办公室,以备出现突发情况时及时打开房门,避免出现意外损失。本单位所有教师、在本单位学习、做实验的学生、临时工均应详细阅读本《管理条例》,并签名保证已经阅读过本条例及认真执行本条例。

 

第三章  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师生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在实验中必须按照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挥发刺激性试剂时,一定要做好身体防护,在规定的通风柜中谨慎操作。

第十七条    实验时如不慎将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洒在实验桌或地上,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采取补救措施,以免影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八条    对于使用过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的实验器材,应及时清洗处理或进行消毒处理,避免影响后续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    严禁疲劳操作,不得留宿实验室,晚间往返宿舍与实验室应尽量结伴而行。

第二十条    进入冷库、动物房等隔离空间操作,应留言并携带手机。

第二十一条 注意保管好公共及个人财物,离开房间时,注意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室外人员不得擅自入室。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师生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理念,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实验数据、科研资料的管理,定期备份,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防止病毒对电子文档的破坏。如遇病毒发作,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以便防范。

第二十七条 对于加密数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办公室须将一条房门钥匙放在大楼值班室,以备出现突发情况时及时打开房门,避免出现意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非本室固定人员领取实验室钥匙,须登记并交按金,离校时交回。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所有教师、在本单位学习、做实验的学生、临时工均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详细阅读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则,违者将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