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家重要科研基地的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特制定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共享(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根据采购经费来源、功能、性能、价格等因素实行实验室和研究方向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树型管理体系。原则上使用实验室专项或专项配套经费(如985、211、中央修购专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专项等)购置的大型仪器和公用设施纳入共享平台管理,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共同管理和支持共享平台的建设。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按使用功能分为以下6个共享平台:(1)基因组平台;(2)蛋白质组平台;(3)生物信息学平台;(4)分子生物学平台;(5)细胞功能研究平台;(6)模式动物研究平台。
第四条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后进入学校规定的论证、采购程序。由专项经费购买的设备还需根据各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和依托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海关、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及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七条 实验室协同依托单位对各类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共享平台的仪器原则上纳入依托单位共享平台系统管理,不仅服务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教学,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实行共享开放。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共享平台坚持“统管共用,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网络预约,收费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服务理念,以制度保障平台正常、高效运行。
第十条 加强仪器管理与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1)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换,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室。
(2) 加强人员的培训,共享平台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须公布培训计划,面向仪器管理员和全体师生开展培训,培训必须包括理论讲座和上机实践。
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网上预约系统进行预约,仪器管理员根据仪器及用户情况予以安排是否准予用户自己上机,对不符合上机操作的用户,仪器管理员应予以指导培训或代为操作。
第十二条 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性能与操作程序,并征得仪器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暂停该上机者对该设备的使用权限3个月。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仪器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使用仪器必须进行登记,实时记录仪器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便尽早发现仪器故障或隐患,及时安排维修维护。凡不登记使用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仪器管理员,如仪器管理员临时不在须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并向实验室设备秘书报告,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仪器管理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仪器管理员应定期向实验室报告设备使用情况信息。对使用率较低或运行状况较差的仪器,仪器管理员应及时向实验室设备秘书反映,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尽早安排维修、调拨或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共享平台的日常维持费来自依托单位运行管理费专项及相关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仪器的维护、保养、维修、试用期耗材、共享平台环境改造。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依托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