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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冷库/同位素管理规则

 一、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公共冷库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一条       公共冷库管理原则:生命科学学院公共冷库均为公共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公共冷库使用规定:

1、冷库设计为全自动运行控制。控制系统将根据温控器设定温度自动开机、停机和除霜,在使用过程中始终保持库温处于设定温度范围。除霜时显示温度可能会超出设定温度范围,除霜结束后控制系统将自动启动制冷机组,使冷库温度回归设定温度范围。
2、控制电箱上有三个不同颜色的显示灯,分别标注为“运行”、“电源”、“除霜”。停机时只有“电源”指示灯亮;运行时只有“电源”、“运行”两个指示灯亮;除霜时只有“电源”、“除霜”两个指示灯亮。三个指示灯设计为不能同时亮,若同时亮说明控制系统出现故障。

3、每间冷库都有一个四档选择开关,使用时只要按照上面每个档的中文标注操作就可以。此开关的操作设置为:1档自动运行;2档停止;3档手动运行;4档手动除霜。
(1)正常使用时将开关拨转到1档,当冷库停止使用时将开关拨转到2档。正常状况下一般不要拨转到3档和4档使用。
(2)当操作开关拨转到3档“手动运行”时,冷库温度不受设定温度限制,制冷机组将不会自动停机,一直处于运行状态,直到有人将开关拨转到2档“停止”为止。
(3)当操作开关拨转到4档“手动除霜”时,冷风机除霜时间将不受设定时间限制,制冷机组将不会自动开机,系统一直处于除霜状态,直到有人将开关拨转到2档“停止”为止。
(4)当使用3档“手动运行”和4档“手动除霜”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观察制冷机组和冷库温度情况,不使用后才能离开。


二、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同位素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本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科研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制订本同位素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室为科研与教学应用放射性同位素专用实验室。

第二条   本室由基因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管理,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室内地面清洁和定期收集废物工作。各实验组选定一名老师负责该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组使用所分配的固定工作位点,未经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到别的位点做实验。本组的设备只许摆设在所分配的位点之内,任何小组不得随便占用公共场地,以确保本室有足够的空间。

第四条   凡进入本实验室做实验者,需持有使用同位素的合格证书和学习本《管理办法》。学生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所在实验组主管许可方可入室操作。

第五条   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道德素质,要爱护集体财物,要了解室内的电器设备和电源开关。不得携带食品进入该室进食。操作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手套、操作前后检测环境是否污染等)。做完实验后要收拾好本位点的物品,离开实验室前要关好水、电、灯和门窗。

第六条    本实验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保留追查制度,即使用者必须登记,如发现问题,将追查使用者或上一次使用者的责任。

第七条    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所有废料自觉存放在本组安置的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物品,包括乱丢手套、乱倒废液、废物;注意使用自己的实验用品,包括实验仪器、实验材料等,不得沾污地面、墙壁和其它设备设施。一旦发生污染,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以保持本位点和整间实验室清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要求整改

第八条   实验室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为收集废液的收集日(此前需要清理的,可与管理人员相约做特殊处理),届时由实验室派专人负责将各自位点的废物清理至室内的玻璃房内,同时对所在的位点进行彻底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   对不执行以上规定者,给予停止使用本实验室,并通报批评的处理。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需予以赔偿。

第十条    对故意造成放射性物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者,按中山大学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同位素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非本单位人员使用本同位素实验室,应先写书面申请书,由导师签字后,到本中心办公室办理预约登记手续,经本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书面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实验使用时间、实验内容、剂量、使用人员名单。

第三条   做实验室时,应填写同位素使用登记表,并使用所分配的工作位点,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便到别的位点做实验。

第四条   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所有废料自觉存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丢、乱放物品,包括乱丢手套、乱倒废液、废物;注意使用自己的实验用品,包括实验仪器、实验材料等,不得沾污地面、墙壁和其它设备设施。一旦发生污染,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以保持本位点和整间实验室清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要求整改。

第五条   做完实验后要收拾好所在的位点的物品,同时进行彻底的清洁卫生,最后由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不执行以上规定者,给予停止使用本实验室,并通报批评的处理。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需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