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关于本科教育“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优化提升教风学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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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今天的学生就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坚力量,是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力军,而广大教师就是打造这支中华民族“梦之队”的筑梦人。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础工程”,并在2018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说明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对教育事业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对科学知识和卓越人才的渴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立足新时代,站在新起点,高等学校的师生如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锐意进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供给和智力支持?

    作为本科教育一线的教师承载着重要使命,须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在《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指导下埋头苦干,扎根三尺讲台,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处在飞速变化的时代大潮中要从教育理念、教学实践、育人策略、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教学研究,提高业务水平;更要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大学生们要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现阶段学习是主要任务,要培养自主学习,全面学习,创新学习,合作学习,终生学习的能力;既认真学好专业知识,还要学好有利于促进自身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其他各方面的知识;还要敢于突破陈旧的思维定式,不断激发自己的创新意识。因此须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教务〔2017125号)》规定指引,合理安排专业学习与体育活动、人文素质与第二课堂等的大学生活,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青年一代。

    让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本科教育全过程、融入“双一流”建设全过程、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快干、实干、会干,为建设教育强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8年228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教务〔2017125号)》(节选)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考勤纪律。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超过请假期限的、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的, 均以旷课论。

第十一条 学生的考勤,由各学院(直属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任课老师应当及时把考勤情况送学院(直属系)办公室或者教学医院教学科。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践等活动,其考勤由学院(直属系)审定。各学院(直属系)每月在本单位内公布一次各专业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由学院(直属系)负责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报告一次。班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因病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必须到学院(直属系)办公室填写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提交校区(园)门诊部的证明。学生请假7天以内(含7天),由学院(直属系)审批;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者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当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作退学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含2周)或者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未获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者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者作业、实习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诚信,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有抄袭行为者应当具结检讨并重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并按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直属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规。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直属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必须附上校区(园)门诊部证明),经开课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按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三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应当侧重学习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程。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控制在1826学分。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学院(直属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可多修读课程,但每学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按照本科生选课指南操作。选课时间结束后,一般不得退选,如因疾病、降级等特殊原因确需退课的,应当按照选课指南办理。学生应根据选课结果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者旷考论处。凡未在教务系统成功选课的,成绩无效。

 

第九章  退学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降级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少于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五分之四者;

(二)在籍时间(学生服兵役及退役后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内)累计超过学制规定时间年数3年者(例如4年学制,在籍时间不得超过7年);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经校区(园)门诊部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含2周)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申请退学的办理程序:学生提交退学申请,由学院(直属系)审核,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复核,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大学生〔201722号)(节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同位素、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或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随意弃置危险化学废弃物、生物性废弃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重点防火实验室或相关部位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实验室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26天或累计达10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713天或累计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超过50学时者,可依据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本科生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相关请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在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于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