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实验室:
现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备案工作的通知,请对照附件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如有附件1所涉及到的病原微生物,请填写附件2(病原体及样本使用备案登记表)、附件3(病原体及样本使用变更登记表),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附件2、附件3发至学院办公室邮箱:wuzhh@mail.sysu.edu.cn。
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备案工作的通知
设备〔2017〕33号
各有关单位:
病原体及相关样本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为加强我校病原体及样本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其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现我处决定定期对我校病原体及相关样本的基本情况进行备案和督查工作,请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做好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所有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测等活动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均纳入备案范围,具体包括:
1.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本: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其样本(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范围请参阅附件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及样本: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及其样本。
3.基因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
二、备案程序
请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组织专项排查工作,督促本单位相关实验室排查储存和在用的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建立台账,并以学院为单位填报《中山大学病原体及样本使用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于11月3日前将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纸质版盖章后送至南校园415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314室。
对于本次排查中实验室发现的常年储存未知或确定不再使用的病原体及相关样本,需报送生物安全办公室,由生物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安全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备案工作,单位备案资料将作为生物安全专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将作为二级单位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的参考内容。
(二)各单位应督促所属实验室定期排查病原体及相关样本使用和储存情况,及时更新台账。对于新增、变更实验操作内容或已销毁不再进行操作的病原体及相关样本,各单位须在活动开展或结束1个月内组织相关实验室填写《中山大学病原体及样本使用变更登记表》(附件3)报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
(三)对于瞒报、漏报、未如实报送信息等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或限期禁止相关实验活动资格等惩罚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相关单位、实验室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年10月16日
(联系人:张洁,联系电话:84110552,邮箱:swaq@mail.sysu.edu.cn)